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何办理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2、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3、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四)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五)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4、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5、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里的已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怎么填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中的已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填写通常位于通知书的右上角。如果您收到了一份通知书,通知书右上角会有一个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您需要将这个文号填写到所有的申请书当中。

如果您没有收到通知书,可以向登记机关咨询并提交相关的申请。通常,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中的已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由登记机关提供。具体的填写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文件要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总之,您需要向登记机关确认并获得正确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材料需要哪些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的委托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怎么申请

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工作人员申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名称查重;

4、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重,所要登记的名称符合规定的,立即进行名称登记受理并核准;申请人所要登记的名称不符合规定或是重名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书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根据不予受理的事由选择是否重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5、名称核后,由工作人员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给申请人。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材料如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综上所述,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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