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哪些)

一、如何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

一、希望政府健全行业协会政策法规,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主要是要理清行业协会与市场“协会”及“同业公会”的关系人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在引导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方面大胆探索,勇于突破。

二、政府监管部门要把培育行业协会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协会培育发展的政策,在优势行业、重点行业、新兴行业,发挥海南敢为天下先的开创精神,打破不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条条框框,在资源整合、政社分开、职能定位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三、营造舆论氛围,树立协会权威。

四、对于行业的标准修订、培训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规行约、举办展览与研讨等工作,政府可以由委托办理,全程引导、指导、监督,逐步过渡向宏观方向的制定和微观事项的备案既可。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民政、市场贸易发展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应对行业协会提出具体运作要求,审核把关行业协会理事会主要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行业协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密切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需要,适应行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二、建议政府赋予行业协会相应职能

国办发36号文重申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长期以来对行业协会的期望,再次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行业协会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源,赋予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基本职能,是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国办发36号文赋予了行业协会四大职能,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帮助企业开拓目标市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海南省的实际,建议政府部门在现阶段赋予行业协会以下职能:

1、反映诉求的职能(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1)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4)参与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和待业发展规划;

(5)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舍法权益。

2、规范行为的职能(即加强行业自律)

(1)根据行业发展和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并组织实施;

(2)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3)参与业内企业申请开业(工厂的年审年检)的初审;

(4)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奖优罚劣,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5)结合行业实际,开展业内评比活动。

3、提供服务的职能(即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

(1)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2)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3)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就业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革经营管理;

(4)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关职业标准,并授权行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及发证。

(5)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6)建设行业协会共享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质量检测、招商引资、交易会、展销会等服务;

(7)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8)组织国内企业和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服务性政府的根本举措。建议政府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坚决把不该管的职能放归行业协会、商会,把政府的主要精力真正转到加强宏观调控、调查研究、制定市场规则、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督上来。

三、希望政府呵护和培育行业协会

国办发36号文总的精神是发展,改革为了发展,规范也是为了发展,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是36号文的主线和灵魂。我们迫切希望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扶持,各方面关注和培育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

1、有位才有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协会发展摆上位置,把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来,为行业协会创造更好的条件。

2、建立购买服务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在每年的财政经费里应切出一块,以保障购买服务制度落在实外。

3、在坚持发回政会分开的前提下,对行业协会已使用国有资产,不统统收回给国资委,可明确产权归属,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

4、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针对目前行业协会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财税部门要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协会积极创收,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5、加强立法工作,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6、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要将协会纳入政府网络管理,有关的会议要通知参加,有关的文件要积极发送。每年召开一次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和部署协会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协会的改革发展

二、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哪些


中介行业协会


目前学界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有许多种。现在结合我国目前的管理实践,可以将社会中介组织大致分为六类:一是市场性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房屋经纪公司和公证仲裁机构等;二是社会性社会团体,如法律学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三是公益性组织,如基金会、慈善会等;四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产品检验分析机构、人才服务(评价)中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五是行业协会,如各类协会、商会等;六是民办非企业类,如婚姻介绍所、劳动职业介绍所等。

三、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2004年7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中介行业协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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